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要求,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,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,促进住房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,近日,市政府发布《关于调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》。
据了解, 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我市决定对城区住房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:
1. 最低生活保障户收入准入标准,根据市民政局公布的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。
2.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保障标准,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640元(含)以下。
3.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保障标准,由原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3360元(含)以下,调整为3370元(含)以下。
责任编辑:许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