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各大网络平台的兴起,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形式。2024年中秋前夕,市民王女士就通过某网络平台购得一张品牌月饼礼盒提货券,没想到却遇到了"兑付难"。
王女士购买的礼盒提货券价值248元,约定从本地一家蛋糕店取货。在约定期限内,王女士前往指定蛋糕店兑换时,商家却以"全国缺货"为由拒绝履约,仅提供两种置换方案:领取价值498元的月饼半盒,或补足差价购买该礼盒。王女士提出退还提货券或者换购等价商品,商家均未同意,于是,王女士拨打12315进行了投诉。
市市场监管局华阳分局副分局长纪晓东:“接到投诉后,我们认真调查核实,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。认为该公司出售的提货券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形式,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,在有效期内,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,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,属于商家违约,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,更换其他等价商品。之后,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消费者和商家,经过耐心解释和调解,最终商家同意给投诉人248元等价商品,并由投诉人自己选购并免费送货上门。消费者王女士对此次调解结果感到非常满意。”
【案例评析】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: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第十条规定: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有权获得质量保障、价格合理、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,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。商家不能以没有货为由,单方拒绝消费者诉求。更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商品还要贴差价。另外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: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恪守社会公德,诚信经营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商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。
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张超:“本案金额虽然不大,侵权行为却非常典型。提醒消费者,一定要注意此类消费行为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,务必谨慎购买和使用代金券,尤其要重视对待金额过高、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,做到合理消费、按需办卡、看清条款、签好协议,同时要妥善保留发票或收据、消费(购物)卡等原始凭证,产生纠纷时,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消费者在与商家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,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、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”